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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3日 浏览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7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省级*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部驻各地财*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职能转变,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1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部关于印发〈地方*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应当规范*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可适当让利。地方*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利用PPP、*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地方*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举债或变相为*举债。允许地方*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发展改革、司法行*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要贯彻落实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地方*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债务发行计划。推进*购买服务公开,地方*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同意后,于2017831日前反馈财*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财*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201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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